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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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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目的

  本办法是为了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集团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和依法治企水平,打造法治一汽、阳光一汽。

  2.遵循原则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集团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企业或机构及时沟通、确认。

  3.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4.职责权限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协调和督促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党群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工会、团委)负责发布各单位审定后的信息,负责公司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运营管理。营销创新院(品牌公关部)负责信息公开的舆情监测及应对。各单位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5.管理要求

  5.1 信息公开的范围

  集团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1.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3.重要人事变动;

  4.按上级要求发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

  5.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6.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7.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8.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9.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10.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请示并经上级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要征得有关企业或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5.2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信息公开的方式:

  1.集团公司官方网站是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2.集团公司官方网站发布集团概况、组织机构、资质荣誉、社会责任等企业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同时按需要发布企业动态和经营活动信息。

  3.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集团公司新闻发布会、社会责任报告、官方微博微信、报刊、电视台等渠道进行公开。

  信息公开的原则:

  1.信息公开坚持“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信息的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形成的信息要逐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2.信息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提供信息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国一汽《保密管理规定》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息公开的程序:

  提供信息的单位要履行信息公开提出、审核、批准、发布的程序,通过中国一汽集团协同办公系统《集团网站信息发布申请》(中国一汽官网《信息公开》平台),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集团公司官方网站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信息,并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5.3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

  1.加强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提供信息的单位要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

  2.加强信息公开舆情监测和应对,提供信息的单位要对公开信息提前进行舆情风险识别,对可能产生舆情风险的信息向舆情管理部门报备,以提前制定预案,做好舆情监测及应对。

  3.加强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对因工作拖延、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公开延误、泄密、引发不良影响等情况,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5.4其他要求

  1.各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目录的确定和调整要及时向本单位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2.各单位、各子公司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落实。联络人名单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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