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1-BGS-ZD-021-2021)
前 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集团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和依法治企水平,打造法治一汽、阳光一汽,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公厅函〔2018〕112号)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企业或机构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协调和督促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舆情的监测及应对。党委宣传部负责发布各单位审定后的信息,负责公司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运营管理。
第六条 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审计与法务部负责经营范围、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体系数字化部负责组织结构调整等信息;改革办负责企业改革等信息;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与经营状况、产权、股权等信息;安全环境保障部负责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信息;人力资源部负责重要人事变动、招聘、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办公室负责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实践等信息;其他部门根据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落实。联络人名单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1. 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3. 重要人事变动;
4. 按上级要求发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
5. 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6. 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7. 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8. 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9. 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10. 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1.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3. 公开后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请示并经上级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要征得有关企业或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官方网站是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官方网站发布集团概况、组织机构、资质荣誉、社会责任等企业基本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同时按需要发布企业动态和经营活动信息。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集团公司新闻发布会、社会责任报告、官方微博微信、报刊、电视台等渠道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坚持“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信息的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形成的信息要逐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提供信息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国一汽《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工作规范》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要履行信息公开提出、审核、批准、发布的程序,使用《中国一汽官网“信息公开”信息发布审批单》(见附件1)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集团公司官方网站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信息,并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提供信息的单位要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公开舆情监测和应对,提供信息的单位要对公开信息提前进行舆情风险识别,对可能产生舆情风险的信息向舆情管理部门报备,以提前制定预案,做好舆情监测及应对。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对因工作拖延、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公开延误、泄密、引发不良影响等情况,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并实施信息公开,上市公司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制度规定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目录的确定和调整要及时向本单位上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信息公开实施办法》(CA1-BGT-ZD-021-2018)同时废止。